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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微博遭解雇 空姐诉维珍航空案正式开庭

2013-03-15
因微博评论“飞机餐难吃”而遭解雇的两名原英国维珍大西洋航空公司(Virgin Atlantic Airways Ltd.,简称“维珍航空”)空服人员,状告上海外航服务公司人力资源分公司、英国维珍航空公司上海办事

因微博评论“飞机餐难吃”而遭解雇的两名原英国维珍大西洋航空公司(Virgin Atlantic Airways Ltd.,简称“维珍航空”)空服人员,状告上海外航服务公司人力资源分公司、英国维珍航空公司上海办事处一案,3月14日下午,在上海长宁法院开庭审理。由于证据较多,被告维珍航空方面提出还有相关英文证据需要翻译、补充,双方仅当庭完成提交证据环节,法院将择日继续审理。

2012年2月7日,维珍航空在其官方微博中发布了即将推出新的送餐规则和改革活动的消息,一名东方航空的员工转发的此微博,在此条被转发的微博下,原维珍航空空姐高某、吴某分别发表“东西量又少又难吃光搞残具杯具的有用嘛”“味道不好,卖相再好有个屁用”的评论。

2012年2月29日,维珍航空因此事将两名空姐停飞,并于2012年4月9日以两名空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通知外航公司解除与两名空姐的聘用关系。

2012年7月24日,两名空姐向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维珍航空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停飞期间工资差额、福利等,被驳回。2012年12月20日,两人正式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

此次开庭,原告高某、吴某并未出面,全权委托代理律师徐雪静律师处理。

原告代理律师徐雪静认为,维珍航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两名空姐在私人时间用微博发表评论,不应受到公司规章制度的制约,且微博为匿名微博,并未实名认证其所在单位。且原告也多次以乘客身份搭乘维珍航空,从消费者角度可以就供餐服务发表意见。

维珍航空代理律师则称,公司的员工手册和纪律政策规定,员工不得在互联网上制作、发送、转发攻击性的或不体面的内容,同时还规定,严重违纪将被立即解雇。

原告律师对维珍方面提供的自行翻译的员工手册和纪律政策不予认可,要求提供第三方机构翻译文本。对于两名空姐的行为究竟是否属于“严重违纪”,用人单位能否约束员工私人时间的言论,将是后续庭审中双方的辩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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