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乘机的违法事儿说“不”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经济收入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安全、快捷、舒适的航空方式出行。但是随之而来的却是一部分旅客将“文明”抛之脑后,在机场、客舱这些公共区域做出不文明甚至违法的行为。今天我们就来谈谈经常出现的6类乘机违法行为。
机上行为不轨
事件:2月7日,某航班上一对夫妻因为婴儿摇篮的问题与空乘发生争执。其间,丈夫推搡乘务员,并试图冲进驾驶舱要与机长讨说法,后被警察带下飞机。2012年9月1日,醉酒男子王某在登上3U8892次航班后,要求乘务员检查其行李箱的扣子,保证每一个都扣好,并多次用言语挑衅乘务员,还与周围劝说的旅客发生冲突。机上安全员劝阻无效后将该男子控制并带下飞机。机场警方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
机上不轨行为是指旅客在登机后或飞行过程中不听从机组人员指挥,扰乱机上正常秩序、危害他人安全,常见的行为表现有骚扰空乘人员、武力袭击其他旅客、旅客之间的打架等。在密闭的机舱内,有些旅客的情绪很容易被一点小事“点燃”,如果再像上述事件中加以酒精“推波助澜”,愤怒之火将会无限蔓延。
根据我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34条规定,在航空器内有打架、寻衅滋事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民用航空法》规定,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机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23条规定,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
事件:2月21日,在合肥—深圳的ZH9786航班起飞后,合肥机场接到匿名电话,称机上有爆炸物。飞机备降南昌后,经过排查和二次安检,并未发现爆炸物,证实这是一起虚假恐怖信息。2012年12月11日,湖北、新疆两地法院对两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熊毅、王建疆有期徒刑4年和5年。
在2012年,频繁发生的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事件让更多人将目光投向这些“玩笑编造者”。熊毅和王建疆的案件为潜在的非法分子敲响了警钟,但仍有一些人不知道何为“祸从口出”,也不清楚自己的一句话将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无论是发泄对社会的不满,还是企图借此满足自己的某种需要,抑或是单纯的玩笑,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都无法逃避法律的惩处。
《民用航空法》规定,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291条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91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视安全规定
事件:1月30日,旅客曾某在乘坐FM9213次航班的途中前往厕所抽烟,并且不听乘务员劝阻,与其发生口头争执。飞机落地后,兰州机场警方对曾某作出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2012年5月27日,旅客游某在飞机降落时使用手机,空警发现后要求其关闭手机,并告知其行为的危害性。游某置之不理,在空警欲强制执行时,游某方才极不情愿地关机。飞机落地后,机场警方对游某处以500元的罚款。2012年10月16日,旅客杜某因在航班上非法使用手机,并且不听从空乘人员的劝阻,被首都机场警方给予治安拘留5日的处罚。
1997年12月30日,《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禁止吸烟的规定》正式实施。这不仅是为了维护和改善机场和客舱内的公共环境,更是为了确保飞行安全。1982年12月14日,一架由长沙飞往广州的飞机在即将降落时客舱冒烟,落地后不久转为明火,事后查明是旅客在机上吸烟时不慎将烟头掉入地板,引起失火。根据《民用航空安保条例》有关规定,航空器内禁止吸烟,违反者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而禁止在飞机上使用手机则是老生常谈,但一些旅客却不以为然,意识不到事情的严重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对2003年~2009年的多起航空事故进行了调查,认为至少有75起航空事故很可能与旅客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的信号干扰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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