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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诈弹”不应只反思法律问题

hkxy@hx2013-05-20
飞机“诈弹”不应只反思法律问题 15日和17日,国内连续发生两起机场航班“诈弹”事件,影响16个架次航班。目前,警方已经分别锁定了两名犯罪嫌疑人,关于两人作案动机等问题有待进一步调查。虽然

飞机“诈弹”不应只反思法律问题

 

15日和17日,国内连续发生两起机场航班“诈弹”事件,影响16个架次航班。目前,警方已经分别锁定了两名犯罪嫌疑人,关于两人作案动机等问题有待进一步调查。虽然是虚惊一场,但“诈弹”多米诺引起的舆论场连锁反应并未衰减。

有一种解读,把两起事件合并来看,15日的5架航班受威胁是世界首次,而17日11个航班受威胁信息返航或者备降更是事态升级。放诸世界前所未有,这种认定大大提高了事态的严重性。然而,依现有信息,同样是影响16个架次航班,需要区分2人与多人有组织恐吓在恶劣程度上的本质差别,不可盲目地把情势推向极致。

眼下的舆论场基本形成了一个较为统一的意见,即把问题的矛头指向虚假信息威胁航空器条款不明,司法实践惩戒力度不够,未能凸显威胁航空器不同一般的危害性。而促进相关立法和法律的修改,变得极为迫切。

应当说,作为特殊的公共场所,为确保航空器飞行安全,以更高的规格、戒备、专门性立法是一种通行做法,国际上也不乏经验借鉴。相比之下,国内相应条款可能确实存在不够明确的问题,有必要通过进一步立法作出着重于航空器特殊性的调整。

不过,承认法律问题,并不意味着立法就能完全解决问题。拿刑期规定低、罚金数额低、量刑结果低的“三低”来说,轻则5年以下,重则5至15年的刑责难说有多轻,量刑轻需要看到主观恶性、经济影响外的其他后果等,考虑罪责刑相适应的一面,罚金某种程度上与机场、航空公司等方面“放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关。

实际上,法律问题之外,航空器公共安全频受威胁,也与社会认知缺失有关。高空飞行具有更高的不确定性,登机前要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查,这是大众对航空公共安全的一般性看法,它潜在地承认了航空器的特殊性,但显然是不够的。现在所谈的,因私人原因、义愤发泄甚至玩笑式的“诈弹”只是一个方面,诸如屡屡冲击停机坪、机上大打出手,都与认识不足有关。什么行为、到什么程度,就算对航空器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呢?不是直观到劫机、面临机毁人亡的紧迫才算。如果不处理好这个问题,伴随飞机成为越来越多的国人的出行选择,一个庞大数目又认知参差的群体“接触”飞机,大大小小的事件只会越来越多。

另外,把“诈弹”放在哪种情境下看也是个问题。2天16个“诈弹”,数目频繁度均爆表,一时间引起高度重视。客观地说,坚持“无当有”的原则,积极排查化解危机,表明民航系统具有一套较为成熟的应急机制和危机处理能力。不过,若是视“诈弹”为未经证实的恐怖信息,那么对恐怖信息的预警本身就该纳入机场安保机制中,在常态中时刻戒备。

“诈弹”就是未经证实的恐怖信息,在信息传播途径多元,虚假信息散布面广的当今社会,可以说应急天然处在被动位置。但人类创造航空飞行器已有这么长的历史,虽然有安全事件发生,但它仍然成为不可取代的交通运输方式。这就是因为,人们对威胁风险的预见和应对,并创造了无数经验。“诈弹”源于人的动机和心理,无论是临时起意,还是有组织行为,没有哪一个国家能把它扼杀在摇篮中。能做到的,就是在各个层面确立对航空飞行安全特殊性的重视,建立并完善常态化应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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