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0-05-13
“科学发展海员队伍是海运业面临的必然选择。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和结构合理的海员队伍,是全球海运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部海事局常务副局长刘功臣在4月17日召开的2008深圳国际海事论坛上这样说。
刘功臣表示,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海员发展工作,愿为建设一支满足全球海运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海员队伍发挥积极作用,为全球海运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发展高素质海员队伍
“在大力推进海员队伍发展的过程中,提高海员队伍的综合素质是核心。海事部门将着力确保海员队伍的优良素质。”刘功臣话语坚定。
据介绍,近年来,我国大力发展航海教育,充分发挥航海院校在海员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目前,全国每年航海类学生培养能力达17000人。我国对航海院校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所有开展海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建立和实施海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定期组织的审核,确保教学质量。实施严格的海员培养制度,高级海员需要完成12年的基础教育和2年至4年的航海职业教育。航海类学生在航海职业教育学习期间,对高等专业基础课程和航海类专业课程进行系统学习,综合素质由此得到保证。
我国对海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实施质量管理。海员的教育培训与海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由专门的航海院校和政府机构独立进行。所有从事海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的考试发证机构,必须建立和实施海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组织的质量体系审核。完成航海职业教育的航海类学生需要接受并完成《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要求的基本培训和专业培训,还要通过严格的理论考试和实操评估,并上船进行为期12个月的在船实习后,方可独立值班。
我国拥有庞大的商船船队和数量巨大的航海专业人才,能够有效解决航海类专业学生的在船实习问题,并要求所有500总吨以上中国籍海船设立驾驶员助理和轮机员助理,落实航运公司培养高素质海员的主体责任。
切实保障海员权益
近年来,我国在保护海员的基本权利、改进海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
“中国正进行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以人为本’是其中的一项核心内容。”刘功臣说,对于海运业来说,“以人为本”就是要体现以海员为本。最近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将保障海员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船员条例》专门规定了“海员的职业保障”章节,海员可以带薪休假,享有受遣返的权利,在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特殊的待遇,在居住、伙食、休息等方面应得到充分保障。我国政府率先将劳工公约通过国内立法来实施,充分体现了对海员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的高度重视,有力地推动了海员的体面劳动,为海运业吸引和留住了更多的优秀人才。
海员发展方向更明确措施更有力
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进一步加快,船舶、海员市场在一段时间里仍将供需两旺,海员市场潜力巨大。刘功臣说,在此背景下,我国的海员发展方向将更为明确,发展措施更加有力。
在全球海运业和国际海员发展的新趋势下,我国将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来科学发展海员队伍。除了刚发布的十大措施外,还包括尽快将对劳工公约的研究成果报送国家立法部门,推动劳工公约早日生效;结合国家《船员条例》的贯彻实施,加紧制定《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等配套规章,保障海员的合法权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