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赔、少赔谁来决定——从韩亚事故看空难赔偿
《蒙特利尔公约》通过双梯度的形式为旅客人身伤亡赔偿引进了无限制责任的概念。在第一梯度中,不管有无过错,承运人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113100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12万元)的责任限额,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国际条约所界定的“国际运输”,则要依据目前适用的国际条约确定赔偿金额,即《蒙特利尔公约》。在这种情况下,航空赔偿与旅客国籍、航空器国籍、事发地点等因素没有关系。不管旅客是在公约中哪个当事国起诉,首先自动进行113100特别提款权以下的赔付。
当空难幸存者和遇难者家属获得航空公司与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时,他们仍然有权利向与空难有关的责任方提出赔偿。
7月6日,韩亚航空OZ214航班在美国旧金山机场降落时,飞机尾翼撞上机场防波堤,随后偏出跑道,并引发机身起火。截至目前,此次事故造成3名中国女性公民遇难,182人受伤。一场艰难的空难索赔诉讼即将展开,然而有关赔偿金额和诉讼地点的说法却众说纷纭。可以肯定地说,不管赔偿金额多少、在哪国提起诉讼,都要依法进行。
求赔偿伤亡旅客有法依
当伤亡旅客及其家属试图走出OZ214航班事故阴影时,他们也开始正视索赔问题,要求承运人韩亚航空以及相关第三方进行赔偿。
根据1999年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蒙特利尔公约》)对“国际运输”的规定,OZ214航班属于国际运输,因此可以依据《蒙特利尔公约》关于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规定索赔。
《蒙特利尔公约》通过双梯度的形式为旅客人身伤亡赔偿引进了无限制责任的概念。在第一梯度中,不管有无过错,承运人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113100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12万元)的责任限额,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这意味着伤亡旅客及其家属只需证明乘坐过OZ214航班,就可以向韩亚航空要求不超过113100特别提款权的赔付。”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王瀚说。
如果航空公司不能证明其没有过失或不当行为,或者不能证明损失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对于旅客的损失赔偿不限于113100特别提款权。“比如这次空难,韩亚航空如果不能证明它没有过失或不当行为,或者不能证明事故是由于其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那赔偿额就会超出该特别提款权,具体赔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法院判定。”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北京市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会长董念清说。
有阴影精神损害也可赔
3个如花少女的不幸陨落,给家属造成了无法挽回、无法弥补的伤痛;超出一般常人经验的空难事故,给幸存者留下了巨大的心理创伤。然而,《蒙特利尔公约》只对旅客人身伤亡赔偿作了规定,却没有涵盖精神损害赔偿。那么,没有受伤的旅客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即使是身体没有受伤的旅客,也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董念清说,“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精神伤害可能将伴其一生。”据董念清介绍,我国2010年7月1日起生效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韩国的民法也规定了“慰抚金”,即精神损害的赔偿。
美国是一个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国家,但在判决没有受伤的旅客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时,各个州的法院判例不同。多数州提出只要旅客乘坐的飞机发生意外事件,均可要求精神索赔,包括OZ214航班事故发生地所在的加利福尼亚州。这意味着在事故中没有受到身体伤害的旅客如果在加州法院起诉的话,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韩国的民法也规定了“慰抚金”,也就是精神损害的赔偿。
“我建议没有去医院的受伤旅客应尽快去医院做伤残鉴定,或是由医院出具医疗证明,这对提出赔偿是比较有利的。”王瀚说。
国内外赔偿金额存差异
韩亚航班发生事故后,旅客赔偿金额成为人们最关心的问题。国内、国际航班、旅客国籍、事故发生地点、航空器国籍是否会影响赔偿金额?
“确定空难赔偿金额,关键是要看所依据的法律。如果是国内运输,要依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判定赔偿金额。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赔偿金额自然也就不同。发展中国家一般都规定了最高限额,而欧美发达国家没有最高限额,所以其赔偿金额一般高于发展中国家。”董念清说。
如果是国际条约所界定的“国际运输”,则要依据目前适用的国际条约确定赔偿金额,即《蒙特利尔公约》。在这种情况下,航空赔偿与旅客国籍、航空器国籍、事发地点等因素没有关系。不管旅客是在公约中哪个当事国起诉,首先自动进行113100特别提款权以下的赔付。“因为制定国际条约的目的,就是为了统一赔偿限额和诉讼管辖规则,消除因旅客国籍不同、航空公司不同而产生的国家法律冲突。”王瀚说。
就此次韩亚航班事故中的中国籍旅客而言,不管是在中国、韩国还是美国起诉,韩亚航空首先应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承担旅客的伤亡责任。那么网上所说的“相差数十倍”的赔偿金额指的是什么?王瀚指出,超过113100特别提款权的赔偿金额、精神伤害赔偿金额,以及航空产品责任等第三方的赔偿金额会因管辖法院所处国家的不同而产生差别。
“以航空产品责任为例,如果诉讼地所在国家不一样,适用的国际司法规则确定的准据法也不尽相同,因此获得的航空产品责任的赔偿金额差距可能很大。特别是美国的赔偿标准在全球处于一个比较高的水平,针对飞机制造商和零配件供应商的赔偿金的算定方式和方法比中国、韩国更加宽泛,而且对赔偿金额的上限没有限制。”王瀚说。
由于美国法律更倾向于维护空难受害人的权益,部分中国籍旅客决定在美国提起诉讼。然而,美联社猜测韩亚航空很可能“设法”让美国法院要求中国籍旅客回到所在国起诉。对此,王瀚认为美国法院不受理中国籍旅客诉讼请求的概率很小。“如果韩亚航空认为美国法律的赔偿标准较高,以美国法院‘不方便管辖’为由请求驳回相关诉讼,法院应该不会驳回。因为这起事故发生在美国,证据、证人在美国,航空事故的调查结果也在美国,美国是最方便受理案件和最有利处理案件的国家”。
7月8日,太平洋寿险的理赔人员向事故中的投保客户赔付了医疗保险金1万元,这是事故发生后国内完成的首笔赔付。当空难幸存者和遇难者家属获得航空公司、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后,他们仍然有权向与空难有关的责任方提出赔偿。
董念清认为,旅客索赔要注意3个关键事项:了解相关法律、证据保存,以及慎重选择诉讼地点和律师。虽然空难旅客通过法院审理能够获得高额的赔偿,但这种诉讼过程漫长,旅客要为此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以及经济代价。
理性捍卫自己权利
□苏飞
空难,无论对于伤者还是逝者而言,都是一场无法靠金钱弥补损失的悲剧。然而,这并不是说在空难之后,旅客只能被动地等待处理结果。旅客应当勇敢面对现实,理性地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确保自己在受到伤害后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对于航空公司而言,空难发生后的经济损失只是其损失的一小部分。航空公司还需要面对随后的旅客赔偿等问题,其最大的损失是全球乘客对其安全运行能力失去信心。在这样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如果一味想着降低赔偿额度,减少金钱损失,恐怕带来的是更大的信誉损失,终将彻底葬送企业的长期利益。因此,在灾难发生后,航空公司需要主动站出来,在法律的框架内为自己的行为埋单。
对旅客而言,索要赔偿能够尽可能地弥补损失,减少灾难带来的伤害。需要注意的是,旅客索赔特别需要理性。一方面,旅客要以法律为依据,做到索赔有理有据,据理力争,切不可“狮子大开口”。另一方面,旅客也要懂得勇敢捍卫自己应得的权利。
在这次空难发生后,我国同胞表现出来的善良和缺乏权利意识,很可能导致其权益受损。有个别旅客因为感觉只是轻伤,便自行离开,没有前往医院确认伤情。必须强调的是,普通人不具备判断自身伤势的能力,如此灾难之后,只有医院的全面检查才能确保自己和家人的安全。还有一些国内旅客,在空难发生后,继续自己的行程。这些行为,对未来索赔可能都将造成影响。
尽管金钱不能抚平精神的创伤,但为了消除痛苦的回忆,让自己的情绪平复稳定必然会产生金钱费用。精神损失费不仅是对已发生事实的赔偿,更是善后所必须的补偿。旅客理性捍卫自身权利,既是督促航空业不断完善自身,重视安全,也是避免自己受到二次伤害。